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各市、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增补。
联 系 人: 冯利
联系电话: 0531-67876157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