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袭警最高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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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例中,有两条例针对袭警,一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36b,即“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最高可监禁两年。另一条例为第63章,即“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两条例对罪行的描述非常相似,但刑罚却颇不相同。在每一个个案中,到底用哪一条例控告,是由警察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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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